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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郑建平、杨吉根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湖刑终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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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建平。1990年5月、2007年12月先后因犯盗窃罪被安吉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十个月,2008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杨吉根。2013年1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原审被告人孙宏林。2013年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原审被告人杨小伟。2005年12月2日因盗窃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3年2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郑建平、原审被告人杨吉根、孙宏林、杨小伟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郑建平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合法、自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建平撤回上诉。安吉县人民法院(2013)湖安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敏审判员:杨峰代理审判员:王一辉

书记员:陈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