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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59)

(2013)温永行审字第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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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陈永胜、金磊。被执行人李永平。被执行人朱欢欢。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6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群雾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9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6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7月1日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李永平、朱欢欢于2013年8月1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82920元(各征收41460元)。2013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9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6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群雾

书记员:郑璐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