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卢苍忠、杨志。被执行人周志海。被执行人周琼芬。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3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周志海、周琼芬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9120元义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朝俊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7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3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周志海、周琼芬于2013年7月7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49120元。2013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31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胡朝俊
书记员:郑璐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