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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3)

(2013)温永行审字第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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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委托代理人卢苍忠、杨志。被执行人周望康。被执行人徐晓招。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19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良海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19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两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周望康、徐晓招于2013年9月20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41984.02元。2013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不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05019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良海

书记员:郑璐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