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因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犯滥伐林某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芳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某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洪××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犯滥伐林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方璇
书记员:王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