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绰号“温州佬”),无业。2007年3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2006年11月28日起至2007年11月27日止)。2012年8月7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泮建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介绍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巧巧
代理书记员:吕芝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