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风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钟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松,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立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新华,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止风光建筑公司与立山公司执行申诉一案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诉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主文)
审判长:王喜禄审判员:孙卫国审判员:刘超
书记员:杨松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