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明,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立、郭义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明明知是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徐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多次收购赃物,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徐明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根据徐明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马钦建
书记员:王清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