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初中文化,原郑州奇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11月5日投案后被取睢县公安局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长瑞
书记员:路丽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