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张向明被执行人孙宏祥被执行人吕小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山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向明、孙宏祥、吕小军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扣被执行人张向明、孙宏祥、吕小军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志文执行员张军执行员马宏伟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