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浣溪沙宾馆被执行人焦作市多胜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焦作市浣溪沙宾馆诉焦作市多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亮执行员王彦胜执行员朱永杰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