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杰被执行人刘义涛被执行人刘虎被执行人吕栓成
本院在执行秦杰诉刘义涛、刘虎、吕栓成非法用工待遇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义涛、刘虎、吕栓成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马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马劳仲案字(2011)第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耀峰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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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秦杰被执行人刘义涛被执行人刘虎被执行人吕栓成
本院在执行秦杰诉刘义涛、刘虎、吕栓成非法用工待遇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义涛、刘虎、吕栓成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马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马劳仲案字(2011)第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耀峰
书记员:李晶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