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政被执行人苗家成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复康路学校
本院在执人薛政诉苗家成、焦作市山阳区复康路学校健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苗家成、焦作市山阳区复康路学校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笫2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耀峰
书记员:李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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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薛政被执行人苗家成被执行人焦作市山阳区复康路学校
本院在执人薛政诉苗家成、焦作市山阳区复康路学校健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苗家成、焦作市山阳区复康路学校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笫2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菊梅执行员赵涛执行员沈耀峰
书记员:李晶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