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加同,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泌阳县。申请执行人孙荣金,男,1968年出生,汉族,职工,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尚国恒,男,1949年10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驻民三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荣金、王加同与被执行人尚国恒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04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国恒至今仍拒不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被执行人尚国恒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作出的(2004)泌执裁字第039-5号执行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尚国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所冻结的工资款额中的3127元。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账户上,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该冻结款由本院提取后,对该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玺审判员:孟庆国审判员:胡昌武
书记员:付德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