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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连鹏与刘永亮、刘浩、杜学贵、杜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泌法执字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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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连鹏,男,199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刘浩,男,1991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刘永亮(系刘浩父亲),男,196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杜强,男,199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杜学贵(系杜强父亲),男,现年56岁,汉族,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驻民再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连鹏与被执行人刘永亮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浩、杜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泌法执字第1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王玺审判员:孟庆国审判员:胡昌武

书记员:付德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