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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甲与耿某甲同居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柘民初字第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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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耿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耿某甲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宋红伟

书记员:张自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