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耿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耿某甲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宋红伟
书记员:张自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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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耿某甲,男,住柘城县。
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耿某甲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宋红伟
书记员:张自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