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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尉刑初字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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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71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彭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彭某某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开尉审判员:李鑫审判员:孙军玲

书记员: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