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71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彭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彭某某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范开尉审判员:李鑫审判员:孙军玲
书记员:石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