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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滑县牧星科技饲料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安中执字第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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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朝阳路御峰名苑**4商铺。法定代表人王滑,董事长。被执行人滑县牧星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人民南路路东。法定代表人牛宪敏,董事长。

本院于2012年3月9日作出(2012)安中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滑县牧星科技饲料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2000m2。现因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滑县牧星科技饲料有限公司位于滑县新区人民南路路东土地使用权12000m2(证号滑国用(新20**)字第08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红卫审判员:李颖审判员:刘新良

书记员:张智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