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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市金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安中执字第2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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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邺城路中段(马家垒村)。法定代表人石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双贵,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安中执字第2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红卫审判员:李颖审判员:刘新良

书记员:张智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