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金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邺城路中段(马家垒村)。法定代表人石彪,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双贵,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安中执字第20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红卫审判员:李颖审判员:刘新良
书记员:张智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