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潘店周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志科,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林州市太行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承毅,局长。
关于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林州市公路管理局返还履约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安仲裁字第87号裁决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市公路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万元,现因案外人赵文生、艾明光就本所院冻结林州市公路局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提出异议,称其就该标的权属已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正在审理之中。且林州市人民法院已就该标的先予保全(冻结),申请解除对林州市公路局在金融机构的履约保证金的冻结。
经查,赵文生、艾明光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属实,且林州市人民法院已就本院所冻结的该履约保证金的权属立案审理,并予以了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林州市公路局在金融机构的12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颖审判员:刘海波审判员:王同军
书记员:李新潮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