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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磊与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安中执字第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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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磊,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天池村南。法定代表人李艳庆,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的(2012)安中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5日以(2012)安中执字第136号执行裁定书、(2012)安中执字第13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办公楼、厂房、机械设备,并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安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房产、办公楼、厂房、机械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裴红卫审判员:李颖审判员:刘新良

书记员:张智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