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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谷中平与李云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裁定书

(2011)原法执字第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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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谷中平,男,汉族,1950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原阳县路寨乡小寺村。被执行人李云强,男,汉族,1963年7月29日出生,农民,住原阳县路寨乡黄寨村。

本院在执行谷中平与李云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谷中平与被执行人李云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李云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谷中平不再要求本院执行李云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苗夏玉审判员:李文正

书记员:刘治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