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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夏春领与王月法等五人民间借贷裁定书

(2013)原执字第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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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春领,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城关镇顺城街**。被执行人王月法,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城关镇小北街。被执行人王月立(又名王月阔),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城关镇小北街。被执行人陈志勇,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城关镇小北街。被执行人吴安全,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城关镇胜利西街。被执行人毛红杰,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原阳县福宁集乡毛杏兰村被执行人原阳县月法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河,经理。

申请人夏春领申请执行王月法、吴安全、王月阔、毛红杰、陈志勇民间借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的(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春领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12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新中民一终字第9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苗夏玉审判员:李文正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