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彩山。被执行人贺磊。
关于申请执行人贺彩山申请执行贺磊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斌审判员:肖成军审判员:姬黎
书记员:孙华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