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庆国,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朝董庄乡草坡村。被执行人谢国臣,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大流乡谢固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原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9日以(2013)原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豫J239**江淮中型厢式货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国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谢国臣所有的车牌号为豫J239**江淮中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苗夏玉审判员:李文正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