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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保粉与王欢靖交通赔偿纠纷裁定书

(2013)原执字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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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保粉。被执行人王欢靖。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保粉申请执行王欢靖交通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欢靖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裁定该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斌审判员:肖成军审判员:姬黎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