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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修岭、刘长芬与李明普赡养裁定书

(2013)原执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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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修岭,男,194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原阳县福宁集镇西寨村。申请执行人刘长芬,女,6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明普,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李修岭、刘长芬申请执行李明普赡养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原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修岭、刘长芬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成军审判员:苗夏玉审判员:李文正

书记员:李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