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正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永建。被执行人孙景仙。
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做出(2013)高行执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永建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建名下的账号2308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宁审判员:李志勇人民陪审员:姚远
书记员:杨丽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