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永建、孙景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2013)高行执字第2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正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永建。被执行人孙景仙。

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做出(2013)高行执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永建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永建名下的账号2308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宁审判员:李志勇人民陪审员:姚远

书记员:杨丽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