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静芝,工人。被执行人胡建华,无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2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胡建华所有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北海路2号楼房一幢[房产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国用(2001)字第1100034号]的所有权属于李静芝所有。李静芝可持本裁定到房地产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许超
书记员:熊春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