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海燕,工人。被执行人邓家芳,司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4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许超
书记员:熊春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