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选举执行案裁定书

(2013)鄂枝江执字第0050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选举。被执行人枝江市宏安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安阳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06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许超

书记员:熊春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