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全喜,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肖坡行政村人,2012年10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强县看守所。被告人肖争光,男,1994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肖坡行政村人,2012年10月24日因涉嫌协助卖淫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阜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阜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全喜、肖争光犯容留卖淫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卫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全喜、肖争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全喜与被告人肖争光系父子关系,2012年9月份,被告人肖全喜在其经营的阜城县码头镇“阳光洗浴”内为刘亮亮、谷国秀提供住所及卖淫场所,从中获利,被告人肖争光在该处协助被告人肖全喜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及收取嫖资。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全喜、肖争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肖全喜、肖争光的供述;证人肖建稳、刘亮亮、谷国秀、肖胖子、肖振林、刘涛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执法现场情况说明;被告人肖全喜、肖争光户籍证明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全喜、肖争光目无国法,容留他人卖淫,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全喜、肖争光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争光在该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全喜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并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肖争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罚金五万元。三、追缴被告人肖全喜、肖争光违法所得。以上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兴展审判员:卢道明人民陪审员:徐艺华
书记员:周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