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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甘元春与黄龙贵、储德喜民事裁定书

(2013)邢执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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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甘元春,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兴山县。被执行人黄龙贵,男,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现住永年县。被执行人储德喜,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沙河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邢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黄龙贵、储德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龙贵、储德喜三日内按判决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龙贵、储德喜的铲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路银书审判员:霍小群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