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兵桂。被执行人申满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申兵桂与申满场刑事附带民事伤害赔偿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申满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邢台监狱服刑,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会军审判员:霍秀清审判员:霍小群
书记员:郝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