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阜城县橡胶机带厂。被执行人李廷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滦民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滦执字第8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廷恩所有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廷恩所有的房屋40间(阜崔权字第0009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伟审判员:丁剑峰审判员:徐宗田
书记员:郝中怀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