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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廷恩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2012)滦执字第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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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阜城县橡胶机带厂。被执行人李廷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滦民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滦执字第8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廷恩所有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廷恩所有的房屋40间(阜崔权字第0009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伟审判员:丁剑峰审判员:徐宗田

书记员:郝中怀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