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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董江与被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东院村三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互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滦民初字第3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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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董江。委托代理人:董路生。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东院村三组。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江与被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东院村三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互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董江负担。

审判长:司利国审判员:朴金利代理审判员:盖世杰

书记员:郭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