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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赵博玉、被告赵亚臣与赵亚君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滦民初字第3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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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博玉。监护人:赵亚臣。原告:赵亚臣。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三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赵亚君。委托代理人:缪希永,滦平县三维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博玉、赵亚臣与被告赵亚君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博玉、赵亚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博玉、赵亚臣负担。

审判员:朴金利

书记员:郭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