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鹏利。被执行人李王正。被执行人李江钰。被执行人李志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涉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玉龙
书记员:刘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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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鹏利。被执行人李王正。被执行人李江钰。被执行人李志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涉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玉龙
书记员:刘保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