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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鹏利与李王正、李江钰、李志广执行案裁定书)

(2013)涉执字第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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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鹏利。被执行人李王正。被执行人李江钰。被执行人李志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涉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4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玉龙

书记员:刘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