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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红为与涉县固新镇昭义村民委员会、涉县昭义水电站执行裁定书

(2013)涉执字第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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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红为,男,1973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河南店镇胡峪村。被执行人涉县固新镇昭义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秦爱平,任村支部书记。被执行人涉县昭义水电站。法定代表人秦爱平,系该站站长。被执行人涉县固新镇昭义村第二水电站。法定代表人秦爱平,系该站站长。

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涉民初字第209、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涉县固新镇昭义村民委员会、涉县昭义水电站、涉县固新镇昭义村第二水电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涉县昭义水电站、涉县固新镇昭义村第二水电站所有的位于涉县固新镇昭义村电站厂房及设备,查封期间,由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