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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张海军、张永芬行政裁定书

(2013)涉行非执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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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富魁,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张海军。被申请人张永芬。

申请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海军、张永芬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依法审查,本院认为,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18日作出的(2012)NO.04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NO.04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