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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与杨某人身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涉执字第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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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涉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执字第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牛海明审判员:王玉龙审判员:杨辉东

书记员:刘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