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海旺,男,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涉县鑫源洗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义,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涉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涉县鑫源洗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涉县鑫源洗煤有限公司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涉县鑫源洗煤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涉县鑫源洗煤有限公司在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有洗煤厂及洗煤设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涉县鑫源洗煤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的办公用房、厂房、厂房内洗煤设备及地磅一台,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