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巨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会超执行员田民执行员孙敬磊
书记员:孙玉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