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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某某与赵某某、张某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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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巨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会超执行员田民执行员孙敬磊

书记员:孙玉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