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与朱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2012)巨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董某某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巨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李群勇执行员田民执行员杨跃群
书记员:徐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