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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孟某某与刘某某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巨执字第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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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报和本院调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2)巨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会超执行员李群勇执行员田民

书记员:孙玉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