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一审判决书

(2013)南民催字第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家汇区喜泰路******。法定代表人沈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立东,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一、宣告GA/0102358577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人民币12740元,出票人为唐山银帆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唐山华丽陶瓷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精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中信银行唐山分行账务中心请求支付。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鹏程审判员:汪素兰代理审判员:李杭泽

书记员:陈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