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三柱执行案裁定书

(2013)昆花执字第01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三柱。被执行人周华。被执行人郝名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狮山路**,组织机构代码证83774952-3。代表人沈丽敏,该公司负责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同丰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3708505-3。代表人庄惠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田三柱与被执行人郝名友、周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道赔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花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34116.5元。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已依照判决书履行各自的义务。后郝名友、周华与申请人田三柱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郝名友依照执行和解协议付款,但周华至今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周华名下无房产,亦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周华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符合可恢复性程序终结条件。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或者能找到被执行人周华下落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交易中心查询记录、执行和解协议等相关执行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查,被执行人周华名下无房产,亦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周华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故本案符合可恢复性程序终结条件。在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找到周华下落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无需缴纳申请执行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2)昆花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梅建钢执行员黄荣方执行员杨建勇

书记员:陈寅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