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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洪宁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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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洪宁,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9)鼓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2月10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张洪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张洪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洪宁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洪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