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陆小葵贩卖、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248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陆小葵,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苏中刑一初字第0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小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8月2日交付执行。2007年11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苏刑执字第058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7月15日,本院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8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陆小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陆小葵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陆小葵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陆小葵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审判员:葛锦峰代理审判员:倪海力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