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兴彪,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泰兴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兴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8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韩兴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韩兴彪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韩兴彪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兴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审判员:葛锦峰代理审判员:倪海力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